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或者已經交付的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上述定義,以下行為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一項是?
A.李某和王某為獲取經濟利益,竊取某市多個路口的交通護欄、導向標誌牌、紅綠燈設施後進行變賣。
B.張某因為航班延誤,導致生意損失極大,在惱怒之際不顧安全人員阻攔,衝進機場跑道,擊碎機場跑道指示燈。
C.孫某擔心自己下崗,經過計劃,在同鄉的幫助下,私自卸下多根鐵軌,自己再去阻攔火車,製造立功表現的假象。
D.小嚴是某建築工程集團的工程師,由於與公司存在勞資矛盾,故意在大橋施工過程中使用劣質水泥材料,暗中降低大橋承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