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徵收是以一定期限的持有為前提的。而當前試點的徵稅實踐則是把房產稅等同於契稅來征管,在房屋產權進行交易時,預征未來一年的房產稅款。這一財產稅較流轉稅進行征管的方式顯然難以持續,尤其是對於存量住房的徵收,如果缺乏辦理產權證這一「關卡」,加之住房長期空置,所有者與使用者相分離現象的大量存在,很難保證房產稅應徵盡征。因此,同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一樣,對個人住房信息的全面掌握,對稅務征管方案的巧妙設計,征管方式從被動到主動的轉變都是房產稅執行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這段文字意在說明?
A、稅務征管方案存在的缺陷
B、房產稅征管亟須加以轉變
C、應全面掌握個人住房信息
D、擴大房產稅試點需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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