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受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於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而蒙受不利益,此種不利益即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根據上述定義,下列各項中甲方無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是?
A.甲乙雙方磋商共同興建製藥廠,甲方以技術出資,並提出乙方需培訓相關人員后,方能與乙方簽約。乙方出資100萬元培訓了相關人員后,甲方發現乙方製藥技術存在問題,中止了與乙方的合作。
B.甲方聲稱有一批優質紫檀木欲出售給乙方,乙方立即與丙方簽訂了一份紫檀木傢具供貨協議,並向丙方支付了保證金。結果乙方在與甲方簽約前發現甲方欲出售的紫檀木是假冒的。
C.甲方欲以50萬元的價格將自己的房子賣給乙方,要求乙方在10天內以現金購買。乙方為籌集房款,將新買的汽車以極低的價格賣掉,第9天去購房時,甲方已將房子賣與丙方並已辦理了過戶手續。
D.甲方為報復乙方,聲稱欲以高價購買乙方的一批水果。乙方本有意將水果賣給丙方,遂中止了與丙方的協商。結果甲方在簽約前反悔,致使乙方的水果未能及時賣出而腐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