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是指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根據上述定義,下列不屬於迴避情況的是?
A.甲乙丙三兄弟因爭奪遺產而訴至法院,法院調解后,乙、丙提出,該院劉審判員是甲的妻兄,而劉審判員與本案張審判員是朋友。乙和丙提出應讓張審判員迴避。
B.甲與乙打架,甲將乙打成重傷。負責偵查這個案件的公安幹警是甲的舅舅,他一向公正無私,為人所稱道。但乙的親屬還是要求甲的舅舅迴避。
C.甲誤傷乙,訴到法院,一審判決甲有期徒刑2年,甲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后,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書記員是剛調來的,他在該案一審時為受害人作過證。甲向法院提出這個書記員應當迴避。
D.甲與乙因合同糾紛訴訟到法院,負責審理這個案件的審判員是甲的堂兄。乙方提出該審判員應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