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異別勘」是宋代為防止冤假錯案而規定的複審制度,是指犯人如果在錄問或行刑時提出申訴,案件必須重新審理。宋代的「翻異別勘」分為原審機關的「移司別勘」和「差官別勘」兩種形式。「移司別勘」是指由原審機關將案子交給另一個同級的司法機關複審。「差官別勘」是指原審機關將案子申報到上級機關,由上級機關負責差派與原審機關不相干的另外一個機關的官員重新審理。這種情況下,往往或者是差派上級機關的官員前往原審機關主審,或者將案子移往上級機關複審。
根據上述定義,下列不屬於「翻異別勘」的是( )。
A、犯人對州縣審理的案件提出申訴,可以將案件移交至州縣的上級——路的長官進行重審
B、宋代刑部分左右兩廳,對其中一廳審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訴,則由另一廳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