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32】——法院推理(二)O省高院規定: I 如果離婚時過錯方有對被告人或其家庭成員實施犯罪的,裁定不分得夫妻共同財產。II 如果離婚時雙方均有過錯的,根據過錯責任大小劃分夫妻共同財產。III除非婚姻中的一方或雙方有過錯,否則平分夫妻共同財產。IV 除非被告方實施犯罪行為的,原告方不得提出只劃分夫妻共同財產而不離婚的請求。若上述四條均被嚴格執行,則:
A、小李有過犯罪記錄,則他離婚時一定凈身出戶
B、小王分得了40%的夫妻共同財產,說明他屬於過錯方
C、張三和李四在不離婚的前提下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則二人可能都沒有犯罪行為
D、狗兒爺與杜十娘離婚時各分得50%財產,則二人過錯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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