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97】——法院
推理新編(2)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坦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已經認定自首的除外(不另行從輕處罰),因為坦白是自首成立的一部分要求;構成認罪態度好也可以從輕處罰,認定坦白的除外,因為認罪態度好是坦白的必要表現方式。
2024年4月22日,S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凌晨因為妻子夏霏與隔壁老馬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而經常與妻子爭吵。案發當天二人再次爭吵,夏霏打了凌晨一耳光還出言刺激,凌晨惱怒下持刀通刺夏霏大腿一刀致其死亡。法院認定被告凌晨犯故意傷害罪,致一人死亡,後果嚴重。考慮到被害人對案件引發有一定責任,且被告人作案後主動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凌晨不服,向O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自己有坦白情節沒被從輕處罰也就認了,畢竟構成自首的不額外對坦白從輕處罰,但自己在法庭上認罪態度好,卻沒有獲得相應的量刑減免。O省高級人民法院於6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凌晨錯誤地假設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