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廠與某攪拌站簽訂水泥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半個月後,水泥廠將水泥運送到攪拌站,攪拌站先行支付3萬元,其餘7萬元到貨付款。半個月後,水泥廠如約將水泥運到攪拌站,攪拌站稱他們已經將收貨權轉讓給某建築公司,水泥廠應將水泥運送到建築公司。攪拌站負責人還稱建築公司收貨后,攪拌站再付款給水泥廠。水泥廠認為攪拌站轉讓權利並沒有進行通知,要求攪拌站當場收貨驗貨。
請問,送貨上門時才說收貨人已改變,怎麼辦?
某攪拌站向某水泥廠訂購了500噸水泥,合同約定因為水泥質量太大,水泥廠分5次交付,每次交貨數量為100噸,攪拌站第1次收到水泥后支付1/5貨款,收到所有水泥后確保無質量問題就支付所有的尾款。第1批水泥到貨后,沒有質量問題,攪拌站支付了1/5的貨款。但是第2批水泥經檢驗質量不合格,攪拌站要求水泥廠立即停止供貨,並提出解除合同。一批不合格,攪拌站就可以解除合同嗎?如果解除合同,第1批已經送到的水泥怎麼辦?
某水泥廠需要研製一種不破損、透氣好、可回收的能夠替代傳統的四層水泥袋的新型水泥袋,於是與某材料研究所簽訂一份委託開發合同,委託研究所研製水泥廠需求的水泥袋及制袋設備,所需全部經費由水泥廠承擔,並由其提供一切實驗條件。研究所按約定的技術指標和驗收標準完成研究開發工作,產品合格正式投放市場后3年內,每年提取銷售額的10%作為報酬。合同簽訂后,研究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和試製,成功開發出一種新型水泥包裝袋及其制袋機組,並以此項成果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權。水泥廠與另一包裝廠簽訂了新型水泥袋生產生產許可合同,並獲利,研究所得知后要求水泥廠立即停止轉讓行為。
請問,該專利權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