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將1台挖掘機出租給乙公司,為擔保乙公司依約支付租金,丙公司擔任保證人,丁公司以機器設備設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萬元租金時,經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頭同意,將6萬元租金債務轉讓給戊公司。之後,乙公司為現金周轉將挖掘機分別以45萬元和50萬元的價格先後出賣給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沒有依約交付挖掘機。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將挖掘機以48萬元的價格出賣給王某,約定由乙公司直接將挖掘機交付給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萬元,尾款28萬元待收到挖掘機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機便死亡。王某臨終立遺囑,其遺產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繼承,遺囑還指定小王為遺囑執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遺產由小王保管,沒有進行遺產分割。在此期間,小王將挖掘機出賣給方某,沒有徵得大王的同意。
甲公司與王某簽訂買賣合同之後,王某死亡之前,關於挖掘機所有權人,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