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41】—— 法院推理(5)2004年,O省高院規定,如果在侵財性犯罪中致人死亡的,不論數額,一律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事實后,一名職員稱:「這條規定並沒有很好得實施,因為我剛剛看到一個詐騙犯因為過失致人死亡被僅僅被判了有期徒刑七年。」這名職員錯誤地認為:
A、詐騙犯不屬於侵財型犯罪
B、由侵財犯實施的致人死亡案屬於侵財型案件致人死亡的情形
C、過失致人死亡不屬於侵財型案件
D、詐騙犯屬於侵財型犯罪
E、過失致人死亡屬於侵財型案件
F、由侵財犯實施的過失致人死亡案不屬於侵財型案件致人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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