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電銷售公司在某倉庫寄存液晶電視200台,價值共計100萬元。雙方商定倉庫自200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負責保管電視,家電銷售公司於12月20日取走最後一批電視時支付保管費。在最後結算時倉庫提出,2009年11月15日合同簽訂后,倉庫就在為存放這批電視準備地方,家電銷售公司應多支付5天的倉儲費。而家電銷售公司提出合同簽訂后已經告知電視到庫的準確時間,倉庫不可能空著貨位,只同意按實際倉儲時間支付費用。
請問,倉儲費於何時起算?
某商貿公司因經營需要租用了某商場的倉庫,約定每年租金5萬元,租賃期限1年。合同約定:「租賃期內若有人購買該房,承租方可優先購買,如不購買,出租方可向他人售出,承租方即刻讓出該房。」合同簽訂半年後,商場想將該倉庫轉賣,先通知了商貿公司,商貿公司明確表示不購買,然後轉賣給一物資公司,並對產權進行了合法移交。當物資公司敦促商貿公司騰出倉庫時,商貿公司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要求合同到期再搬出。物資公司提出商貿公司與商場簽訂的合同中已經約定不遵守「買賣不破租賃」的常規,要求商貿公司即可騰出倉庫。
請問,商貿公司應該騰出倉庫嗎?
某公司職員甲、乙、丙多次商議盜竊本公司倉庫的電腦配件。某晚結束加班后,三人留下準備行竊,甲懼怕被抓,便借口胃痛留在辦公室,乙、丙二人前去,乙留在倉庫外望風,丙盜竊得手后剛出庫房門即被保安抓獲。此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