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一個婦女起了壞心,把自己的丈夫殺害了。她怕這事露了馬腳,就趁著天黑,放火把自己家的房子燒了。
熊熊烈火,照亮了半個村莊。救火的人大呼小叫,跑來跑去,亂作一團。那個婦女坐在地上,一把鼻涕一把淚,哭得十分悲切。她邊哭邊扯著嗓子吆喝,說她丈夫正睡在家裡,准得叫大火燒死,那可怎麼辦啊!
大火很快被撲來了,她丈夫真的死在炕上,皮肉燒得模糊一片。她哭得更是死去活來。
她丈夫家的人看這之後,懷疑這裡有問題,便告到了官府。可是那個個婦女一口咬定,她丈夫是讓火活活燒死的。
了解到這些情況后,辦理這個案子的縣令張舉親自察看了現場。他想:要說是讓火燒死的,怎麼死者會那麼老實,一點掙扎的樣子也看不出來呢?要說是那個婦女先殺了自己的碎,為了毀掉痕迹,又放起這把大火的,確鑿的證據又在哪裡呢?
張舉想來想去,終於想出了一個判案的好辦法。
大家想想是什麼方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