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國最高法院的作用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侵犯。因為U國憲法沒有明確所有人的權利,所以最高法院有時就必須藉助於明確的憲法條款之外的原則來使它的判決具有公正性。然而,除非最高法院堅持單一的客觀標準,即憲法,否則人們的權利就會受那些具有審判權的人的興緻所擺布。因此,只有明確的憲法條款才能使法院的判決公正合理。既然這些結論相互之間並不一致,那麼U國最高法院的作用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侵犯的說法就是不正確的。
本段落得出的新結論的推理是有缺陷的,因為該論述:
A、忽視了給總的聲明提供合理支持數據,而把著重點放在了駁斥那個聲明的單一例子
B、企圖為某觀點辯護,因為該觀點被廣泛支持,並且基於那個觀點的判決常常被認為正確
C、否決一被認為是謬誤的聲明,因為如果該聲明被人接受的話,做出該聲明的人就會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