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廣告公司與某酒店簽訂屋頂租賃協議,雙方約定廣告公司承租酒店的屋頂並設置廣告牌,年租金2萬元,先付后租,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2年。雙方還約定,如承租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繳納租金,則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撤銷屋頂廣告,所有損失由承租方負責。合同簽訂后,廣告公司支付首期租金1萬元,隨後投資3萬元在酒店的屋頂上設置了5個廣告架(依約其所有權歸酒店)並設置廣告牌。第二筆租金到期后,廣告公司一直沒有支付租金。酒店能否以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了,而要求解除合同?
一個真實的故事
1957年4月15日,首屆廣州出口商品交易會開幕。當時,出席交易會的外國商人都安排住在高13層的愛群大廈,這是當時廣州最高級的賓館。
一位不懷好意的外商想出我們的洋相,要包租整幢愛群大廈。這可讓廣交會的工作人員為難了,答應他吧,其他外商又住在哪裡呢?不答應吧,又怕影響不好,外商乘機做文章,於是向周總理請示。
周總理得知這一情況后,毫不猶豫地說:租給他!並指示了收費的辦法:第一層樓的租金,只收8分錢,第二層樓嘛,收租金3角2分,以後,每上一層都按它的下一層的4倍收費。
按照周總理的指示,工作人員回答了那位不懷好意的外商,那位外商算了算,被巨額租金怔住了,連忙向工作人員賠禮道歉。
如果按周總理的指示收租金,應收多少分的租金?
一位富商在臨死前,交給他兒子一串159環的金鏈,一環扣一環不能拆;
富商死後,兒子便決定以這條金鏈租店做生意。
他在市中心找到了一個不錯的門面,租金是一星期一個金環。
於是,他決定租159個星期。
可是租約規定,在第一周結尾只收一個金環;
第二周尾再收一個;第三周尾再收一個…………
不可以多交,自然也不能少給。
很顯然,兒子必須砍斷金鏈,才能付租金。
那麼,他至少需要砍斷幾環呢? 其中最長的一條金鏈上有幾個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