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將一祖傳古董交由鄰居錢某保管。錢某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古董收藏商孫某,得款10000元。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將該古董押給李某,如孫某到期不回贖,古董歸李某所有。在趙某外出打工期間.其住房有倒塌危險,因此房與錢某的房屋相鄰,如該房屋倒塌,有危及錢某房屋之虞。錢某遂請施工隊修繕趙某的房屋,並約定,施工費用待趙某回來後由趙某付款。房屋修繕以後.因遇百年不遇的颱風而倒塌。年末.趙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繕款與錢某發生糾紛。
錢某與孫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Sroan酷愛收藏,並且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於年代太久遠,Sroan無法評估其真實價值,而只能大略估計其價值在10萬元以上。
某日,Sroan將其酒杯帶到一古董店,請古董店老闆鑒賞,店老闆十分喜歡該酒杯,並且知道其價值不下百萬,於是提出向李某買下該酒杯,出價為50萬元。
Sroan對此高價內心十分滿意,但仔細一想,心知該酒杯價值絕對超過50萬,如果拍賣,超過百萬也有可能。但苦於拍賣成本過高,自身也沒有條件拍賣。於是,Sroan心生一計,同意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闆,待日後古董店老闆高價賣出后再主張合同可撤銷,要求變更合同。
結果,古董店老闆通過拍賣,酒杯被賣到1000萬元。此後,Sroan向法院主張合同顯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闆至少再補償900萬元。
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