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天聖年間,四川仁壽縣的江知縣上任不久,就受理一樁田地訴訟案。
原告張某是個專管徵收賦稅的小吏,告他的鄰居汪某無端賴占他家良田20畝。
汪某申辯:"並無此事,這20畝地是我祖父留下來的。去年張某來我家收稅,說如把田產劃歸他名下,可以不交賦稅,不服徭役。我正為交不出賦稅犯愁,就答應了。當時我們商定在字據上寫著將我的田產過撥給他,但實際上田產還是屬於我的。"
張某說:"10年前,汪家遇有急事,主動提出把20畝地賣給我,有字據為證。"
知縣接過字據,仔細審閱。這張疊起來的字據是用白宣紙寫的,紙已發黃,紙的邊緣也磨損了不少,像是年代很久了。知縣將字據疊起又展開,展開又疊起。
突然,眼睛一亮,把驚堂木一拍,喝道:"大膽刁民,竟敢偽造字據,誆騙本縣,還不從實招來!"
知縣從字據上發現了什麼破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