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出現財產糾紛,丙受甲、乙的委託進行調解。丙一旦同意做調解也就放棄了在以後偏袒任何一方的權利。因為在以後任何一點上袒護一方就意味著原先假定的公正只是一場騙局。
上面的論述強調了以下丙身為調解人的哪一方面( )
A、丙不應對與爭論有關的問題形成自己的觀點
B、丙應保留放棄公正態度的權利,以免被指責為帶有欺騙性
C、除非甲、乙都接受丙為調節人,否則丙不應充當調解人
D、除非丙答應保持公正的立場,否則丙就不應充當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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