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總是某文化公司老闆,他雖姓房但是他在北京沒有房,他的公司也是租用他人的房子辦公的。房總看中某樓盤兩套商住兩用型公寓,與前業主某物業公司協議轉售。物業公司提出目前房屋過戶的稅費太高,如果按房屋的實際轉售價簽訂合同,即按200萬元一套計稅,會給房某增加額外的稅費,於是希望簽訂兩份合同,即「陰陽合同」。房某正在考慮中,他打聽到房屋買賣中「陰陽合同」雖流行,但是買家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請問,他應該簽訂「陰陽合同」嗎?
A、應該
B、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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