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大律师,他买了一盒非常昂贵的雪茄,并且为这盒雪茄上了很大的一笔保险,结果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律师就把这盒雪茄抽完了,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在起诉书中提到,雪茄是在“一连串的小火灾”中烧掉的。
保险公司当然不愿意赔偿,但是最后法院的结果却判了律师胜诉,应为律师手上的确有这份保单,如果发生任何火险的话都负责赔偿,而且也没有具体规定这种“火”的类别,结果保险公司赔偿了一万多美金的保险金,事情还没有结束,不久保险公司又把律师状告法庭,而法庭最终判决律师要入狱服刑二十四个月,並罚款美金二万四千元。那么保险公司以什么名义起诉这名律师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