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与某化工厂签订了一份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研究所向化工厂提供技术资料,并派人进行技术指导、工艺控制、质量检验、操作人员技术培训、产品售后服务等,化工厂支付技术服务费以及提成。合同签订后,研究所按约定派人传授技术、指导生产,化工厂生产出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也向研究所支付了前期技术服务费。但是后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化工厂以自己能够组织生产为由停付技术服务费。研究所能要求化工厂赔偿吗?
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项特殊技术秘密,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合同签订后,农药厂一直按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要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但是1年后,为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农药厂决定对该项技术做改进,并试行成功。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得知后要求农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农药厂以合同中的限制约定无效而进行反驳。
请问,该限制约定有效吗?
工程师曾某任某技术开发公司技术研制组负责人时,该公司开发了一项新的制造技术。不久,曾某离开技术开发公司到某研究所工作,并任该所主任。同年,研究所将这项制造技术当作自己的技术成果转让给某仪器厂,并收取了转让费15万元。仪器厂正待将该技术实施投产时,接到技术开发公司的书面函件,要求其停止实施这项制造技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该技术转让合同有效吗?仪器厂已经支付的费用能不能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