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與某化工廠簽訂了一份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由研究所向化工廠提供技術資料,並派人進行技術指導、工藝控制、質量檢驗、操作人員技術培訓、產品售後服務等,化工廠支付技術服務費以及提成。合同簽訂后,研究所按約定派人傳授技術、指導生產,化工廠生產出合格產品進行銷售,也向研究所支付了前期技術服務費。但是後來在合同履行中雙方發生糾紛,化工廠以自己能夠組織生產為由停付技術服務費。研究所能要求化工廠賠償嗎?
工程師曾某任某技術開發公司技術研製組負責人時,該公司開發了一項新的製造技術。不久,曾某離開技術開發公司到某研究所工作,並任該所主任。同年,研究所將這項製造技術當作自己的技術成果轉讓給某儀器廠,並收取了轉讓費15萬元。儀器廠正待將該技術實施投產時,接到技術開發公司的書面函件,要求其停止實施這項製造技術,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該技術轉讓合同有效嗎?儀器廠已經支付的費用能不能退回?
某化工技術開發公司向某農藥廠轉讓一項特殊技術秘密,雙方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農藥廠在使用該項技術秘密時,不得對該項技術秘密做任何技術改進。合同簽訂后,農藥廠一直按化工技術開發公司的要求使用該項技術秘密。但是1年後,為了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農藥廠決定對該項技術做改進,並試行成功。化工技術開發公司得知后要求農藥廠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農藥廠以合同中的限制約定無效而進行反駁。
請問,該限制約定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