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44】—— 法院
推理(8)
1999年,O省高院規定:嚴厲打擊性侵案件,除非被告人為《刑法》規定的不能被判處死刑外,一切構成強姦罪的被告都必須被判處死刑。
譚小姐於同年因為雇傭某彪形大漢侵犯了爭奪男友的情敵,兩人一審都被S市中法判處死刑。化工廠工人、譚小姐的父親譚偉委託律師提出上述,稱「法院枉法裁判,規定我理解,同案也是活該,但認定我女兒犯強姦罪實屬錯繆,又不是殺人放火,請求省高院撤銷原判!」 O省高院以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上述,對譚偉的女兒執行死刑。
已知:O省法院作出判決完全合法。
問:譚偉錯誤地假設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