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不是為罰而罰,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依據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等基本原則,對於故意擾亂交通秩序、嚴重違法的行為,確實應該給予嚴厲處罰。但對於輕微、對社會沒什麼危害性的違法行為,若事事都處罰,會加大交通運輸從業人員負擔,反而不符合規範市場秩序、更好地促進社會穩定等執法理念的要求。同時,也會降低違法行為人受到行政處罰后的恥辱感,達不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
這段文字討論的問題是?
A、如何讓違法行為人感受到執法的溫度
B、如何科學認定輕微違法行為
C、是否應對所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D、處罰標準是否應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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