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达成协议,将10辆汽车销售给汽车销售公司。汽车制造厂经由铁路某站托运,将10辆汽车托运给汽车销售公司。汽车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汽车销售公司领取货物,但是汽车销售公司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10辆汽车在车站存放8个月后,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这些保管费应由谁来支付?
2008年6月,某外贸公司与某汽车经销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汽车经销公司交付两辆高档进口越野型汽车,价格分别为149万元和133万元。2008年11月20日,汽车经销公司发出《提车通知函》和附带的《情况说明书》。在《情况说明书》中,汽车经销公司提到从2008年8月开始,国家汽车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原车价格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因为两辆车车型不同,因此,两辆车分别提高了3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价款。汽车经销公司能否以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事变更?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于当年10月1日向房地产公司交付汽车10辆,并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公司则向汽车销售公司分3次付款。在签订合同后,房地产公司按期支付了第1期、第2期款。10月1日,汽车销售公司将汽车移交房地产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汽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汽车交付后7天房地产公司仍然没有付款,房地产公司以汽车销售公司未按期办理汽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请问,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