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車製造廠與某汽車銷售公司達成協議,將10輛汽車銷售給汽車銷售公司。汽車製造廠經由鐵路某站託運,將10輛汽車託運給汽車銷售公司。汽車到站后,車站前後三次通知汽車銷售公司領取貨物,但是汽車銷售公司既不拒絕也不領取。隨後,車站又通知託運人汽車製造廠來車站處理,託運人也未前來處理。10輛汽車在車站存放8個月後,汽車製造廠才來車站提取貨物。車站根據規定核收保管費近萬元,這些保管費應由誰來支付?
2008年6月,某外貿公司與某汽車經銷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汽車經銷公司交付兩輛高檔進口越野型汽車,價格分別為149萬元和133萬元。2008年11月20日,汽車經銷公司發出《提車通知函》和附帶的《情況說明書》。在《情況說明書》中,汽車經銷公司提到從2008年8月開始,國家汽車消費稅稅收政策調整,原車價格也應當作相應的調整。因為兩輛車車型不同,因此,兩輛車分別提高了30萬元至40萬元不等的價款。汽車經銷公司能否以政策變化為由主張情事變更?
某房地產公司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汽車銷售公司於當年10月1日向房地產公司交付汽車10輛,並辦理登記手續,房地產公司則向汽車銷售公司分3次付款。在簽訂合同后,房地產公司按期支付了第1期、第2期款。10月1日,汽車銷售公司將汽車移交房地產公司,但並未立即辦理汽車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地產公司表示,剩餘款項在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再付。汽車交付后7天房地產公司仍然沒有付款,房地產公司以汽車銷售公司未按期辦理汽車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為由抗辯。
請問,房地產公司的行為合法嗎?
個體戶甲開辦的汽車修理廠系某保險公司指定的汽車修理廠家。甲在為他人修理汽車時,多次誇大汽車毀損程度,向保險公司多報汽車修理費用,從保險公司騙取12萬餘元。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