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業公司與某安裝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安裝公司為物業公司安裝、調試某特種設備,合同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應向守約方支付15%的違約金。後來,物業公司在未經安裝公司的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尋找單位安裝,並以定做人任意解除權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願意按照合同金額10%賠償安裝公司損失。安裝公司不同意,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合同金額15%作為違約金。物業公司關於定做人任意行使單方合同解除權的說法正確嗎?
某燃料公司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煤氣表購銷合同,燃料公司向物業公司提供煤氣表1000個,合同簽訂后當即履行。由於合同沒有約定煤氣表的等級,燃料公司工作人員提供的煤氣表的等級比約定的等級高,公司損失近2萬元。燃料公司1個月後發現了這一情況,要求物業公司補交2萬元貨款,物業公司以合同已經合理履行為由拒絕追加。雙方爭執不下,燃料公司發現物業公司還未安裝這批煤氣表,於是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物業公司的合同。
請問,該合同能撤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