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厂与某搅拌站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半个月后,水泥厂将水泥运送到搅拌站,搅拌站先行支付3万元,其余7万元到货付款。半个月后,水泥厂如约将水泥运到搅拌站,搅拌站称他们已经将收货权转让给某建筑公司,水泥厂应将水泥运送到建筑公司。搅拌站负责人还称建筑公司收货后,搅拌站再付款给水泥厂。水泥厂认为搅拌站转让权利并没有进行通知,要求搅拌站当场收货验货。
请问,送货上门时才说收货人已改变,怎么办?
某建筑公司与某水泥厂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水泥厂提供500吨水泥,建筑公司支付对价,对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只简单约定为“运输费用再作商议”。因为水泥厂与某物流公司长年合作,由物流公司代水泥厂将水泥运至建筑公司。物流公司将水泥运至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运费。建筑公司称合同中对运输没有约定,那就说明应当由水泥厂负责运输,其运输费用也应当由水泥厂承担。500吨水泥的运输费,谁来承担?
某水泥厂需要研制一种不破损、透气好、可回收的能够替代传统的四层水泥袋的新型水泥袋,于是与某材料研究所签订一份委托开发合同,委托研究所研制水泥厂需求的水泥袋及制袋设备,所需全部经费由水泥厂承担,并由其提供一切实验条件。研究所按约定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产品合格正式投放市场后3年内,每年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报酬。合同签订后,研究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试制,成功开发出一种新型水泥包装袋及其制袋机组,并以此项成果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水泥厂与另一包装厂签订了新型水泥袋生产生产许可合同,并获利,研究所得知后要求水泥厂立即停止转让行为。
请问,该专利权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