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41】—— 法院推理(5)
2004年,O省高院规定,如果在侵财性犯罪中致人死亡的,不论数额,一律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规定事实后,一名职员称:“这条规定并没有很好得实施,因为我刚刚看到一个诈骗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被仅仅被判了有期徒刑七年。”
这名职员错误地认为:
【O省迷案 67】——分配工作
关于O省高院(2017年)某三日的工作安排,已知:
1. 11月15日的刑事案件不全由刑一庭审理,11月16日的刑事案件全不由刑二庭审理,11月17日的刑事案件全部由刑三庭审理
2. 如果庭长参与审案,则庭长担任审判长
3. 所有的重大案件(一审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都要由庭长参与审案
4.刑一庭庭长姓王,刑二庭庭长姓娄,刑三庭庭长姓杨。
5. 11月15的案件全部是重大案件,11月16日的案件不全是重大案件,11月17日的案件全是重大案件。
6.刑三庭这三天只有一天有庭长担任审判长
7.这三天所有审理的重大案件都当庭作出宣判裁定了。
关于这三天的工作,以下正确的是:
①这三天刑三庭肯定审理过非重大案件。
②11月17日刑三庭有些案件可能审判长不是杨庭长。
③11月16日所有重大案件都是王庭长担任审判长。
④可能有一个刑事庭这三天都没审理过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