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械公司與某貿易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該貿易公司供給機械公司200噸鋼材,每噸價格為2800元,分4次供貨,每次供貨50噸,第一次供貨時間為9月1日,以後每月1日為供貨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0日,貨到以後10日內付款。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前3次供貨,雙方都按約履行。在第4次供貨前,機械公司與貿易公司合併為機械貿易公司,主要對外經營建築材料。第4次供貨還需履行嗎?
某電子科技公司研究開發出一種國內首創的新產品,因為沒有批量生產的能力,於是委託某機械裝備公司生產一套加工設備。機械裝備公司接受委託后,研究了電子科技公司提供的圖紙,知悉了該產品的關鍵信息,並保留了重要信息。機械裝備公司完成委託,將該加工設備提供給電子科技公司並調試成功。隨後,機械裝備公司利用其得到的信息,又快速生產出兩套新的加工設備,並出售給外地某公司。外地公司利用新設備生產經營與電子科技公司一樣的產品。電子科技公司的市場佔有率下降了30%。對此,機械裝備公司應該承擔責任嗎?
某燃料公司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由某機械公司提供擔保。到期后,燃料公司不能歸還借款,雙方協商展期6個月。燃料公司希望機械公司繼續提供擔保,機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本來不想擔保,但是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擔保欄上用草書寫了4個字並簽名蓋章。6個月後,燃料公司沒能歸還借款,銀行將機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趙某稱自己寫的是「不願擔保」,不承擔責任,但銀行堅持稱趙某寫的是「同意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成立?能否要求機械公司歸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