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健品公司准备推出一款新的保健品,与某营养研究所签订了一份共同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保健品公司提供所需厂房、场地、实验设备、原材料和研究经费等;由营养研究所负责研究配方,并按保健品公司的要求进行改进。合同还约定了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等,但对技术成果权属未作约定。签约后,双方均依约履行,产品顺利研制成功。因保健品公司不同意营养研究所提高利润提成的要求,营养研究所遂与一外地公司签订合作生产协议,并将全部生产技术资料复制后交付该外地公司。保健品公司以营养研究所侵犯了其对该技术成果的共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请问,技术成果权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