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143】—— 荒唐的上訴
下定義:重大立功指為偵查機關提供重要線索,讓辦案機關成功抓獲之前未掌握線索的犯罪嫌疑人,且該犯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沖因為溜冰與被害人李啟發生碰撞,二人發生衝突,王沖頓時惱怒把李啟掐死。S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31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害人家屬二十餘萬元。
王沖不服,向O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王沖在庭審過程中表示:「我在上訴階段有重大立功情節,請求改判死緩。」
審判長連勝昌要求王沖當庭提供線索,王沖表示:「我要檢舉自己,我在2015年1月7日在S市淡江小區因為衝突向某租戶潑了硫酸把他毀容了,因為他不認識我導致該案至今是懸案。」
連勝昌將本案發回S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S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硫酸毀容案進行判決,認為王沖因瑣事對受害人潑硫酸致其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王沖挺高興,認為自己沒判死刑,而且死緩屬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上的判決,怎麼也構成重大立功了。
已知,O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故意傷害的定罪量刑,問:王沖是否構成重大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