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為繼承權的剝奪,是指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既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繼承權喪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遺囑,情節嚴重的。
A、周某40歲就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留給兒子,其子為儘快得到遺產而買兇殺害了周某
B、甲乙兩兄弟為遺產問題發生爭執,甲氣急之下舉刀殺乙,乙失手將甲推入河中,甲溺水而死
C、劉某為與鄭某爭奪財產而欲殺害鄭某,但未遂
D、張丁不盡贍養義務,經常虐待其父,並將其父親打成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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