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其土地使用權抵押給甲銀行,申請貸款。經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為1000萬元,雙方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了登記手續。此後,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了向乙銀行借款,將該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給乙銀行,評估價值為2000萬元,也辦理了登記手續。後來,房地產開發公司不能清償對甲銀行和乙銀行的債務,甲銀行和乙銀行在法院一起訴訟,請求將整個建築物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塊拍賣,以賣得的價金償還。兩家銀行如何實現其抵押權?
某科技公司與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電腦買賣合同,房地產中介公司負責人林某提出他們處於剛起步階段,所付電腦款數額大,想等房地產中介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再行支付。林某以前靠炒地皮起家,認識一些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重要人物,於是林某請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趙某、某建築公司董事長劉某為電腦買賣合同擔保。科技公司交付電腦後,房地產中介公司開始正常營業,可林某一直沒有支付電腦款。科技公司找到趙某和劉某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他們卻稱自己只是口頭保證,沒有保證合同,不承擔保證義務。趙某和劉某的說法正確嗎?
某房地產公司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汽車銷售公司於當年10月1日向房地產公司交付汽車10輛,並辦理登記手續,房地產公司則向汽車銷售公司分3次付款。在簽訂合同后,房地產公司按期支付了第1期、第2期款。10月1日,汽車銷售公司將汽車移交房地產公司,但並未立即辦理汽車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地產公司表示,剩餘款項在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再付。汽車交付后7天房地產公司仍然沒有付款,房地產公司以汽車銷售公司未按期辦理汽車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為由抗辯。
請問,房地產公司的行為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