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某科技公司與新加坡某公司訂立實用新型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科技公司將實用新型專利技術轉讓給新加坡某公司,並由新加坡某公司生產。科技公司在合同簽訂10天後,將專利技術資料、圖紙及現有模具等交給新加坡某公司;新加坡某公司支付科技公司「入門費」人民幣5萬元。后因當地技術條件和科技公司的專利技術的具體工藝欠全面和完整,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雙方發生糾紛。經查,雙方的技術進出口合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批,屬於無效合同。
請問,該合同是否有效?
A、有效
B、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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