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某科技公司與新加坡某公司訂立實用新型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科技公司將實用新型專利技術轉讓給新加坡某公司,並由新加坡某公司生產。科技公司在合同簽訂10天後,將專利技術資料、圖紙及現有模具等交給新加坡某公司;新加坡某公司支付科技公司「入門費」人民幣5萬元。后因當地技術條件和科技公司的專利技術的具體工藝欠全面和完整,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雙方發生糾紛。經查,雙方的技術進出口合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批,屬於無效合同。
請問,該合同是否有效?
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因病於2015.3.23凌晨去世,享年91歲。李光耀在擔任新加坡總理時期推動新加坡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在經濟上完成了從第三世界到第一世界的轉變,更在東南亞甚至全世界獲得了與其國力並不相稱的巨大的影響力和地位。期間所做的貢獻中錯誤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