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第二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一早上,侦探弗里曼先生接到了巴顿小姐的电话,那是他儿时的朋友,她为某事而苦恼。在她的男装精英服装精品店内,一位叫马克·格林贝里山的年轻服装推销员遇害了,在后面的房间被发现。他只有25岁,没有不良的习惯,与一只名叫Goggy的狗住在一起,在这里工作了大约一年。
商店负责人表示,当时发生停电事故,此时所有摄像机都断开了连接。弗里曼先生(灰发西服者)赶到了犯罪现场,看到了图中的景象。
而存在嫌疑的人有:收营员,阿索斯小姐;带着手提箱的格林奇先生;有一只胳膊上戴着绷带的黑莓先生。
请问谁的嫌疑是最大的呢?
某服装店曾加盟某服装公司,经过3年的合作,该服装店掌握服装公司在该省的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重要商业信息。第3年时,服装店解除与服装公司的加盟合同,更名为服装销售公司。服装销售公司利用所掌握的服装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名单等信息,使公司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服装公司的主要客户被服装销售公司挖走,业务量日渐缩小。服装公司认为服装店违背保密义务,其能要求服装销售公司承担责任吗?
某服装公司与某货仓签订仓储合同,合同约定货仓为服装公司储存10万件皮衣,服装公司交纳1万元仓储费,仓储期间至11月底。合同中,服装公司指明了皮衣的质量、包装、标记等。合同签订以后,服装公司将皮衣运至货仓并交纳了仓储费,货仓收货验收后,向服装公司签发了仓单。11月初,某百货商场向服装公司订购10万件皮衣,服装公司将仓单背书交给百货商场,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当百货商场持仓单向货仓取货时,货仓以百货商场不是合法的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付皮衣。仓单转让需要其他手续吗?
某服装厂与某外贸公司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服装厂提供男式西服500套,女式西服500套,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作了规定,交货日期约定为2009年12月20日。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以服装在国外销售得不太理想为由,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复表示愿意。交货时,外贸公司发现货物为男服300套,女服200套,认为合同变更内容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50套,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是男、女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
请问,该合同推定为变更还是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