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裝店曾加盟某服裝公司,經過3年的合作,該服裝店掌握服裝公司在該省的銷售渠道、客戶名單等重要商業信息。第3年時,服裝店解除與服裝公司的加盟合同,更名為服裝銷售公司。服裝銷售公司利用所掌握的服裝銷售渠道以及客戶名單等信息,使公司的業務規模不斷擴大。而服裝公司的主要客戶被服裝銷售公司挖走,業務量日漸縮小。服裝公司認為服裝店違背保密義務,其能要求服裝銷售公司承擔責任嗎?
某服裝公司與某貨倉簽訂倉儲合同,合同約定貨倉為服裝公司儲存10萬件皮衣,服裝公司交納1萬元倉儲費,倉儲期間至11月底。合同中,服裝公司指明了皮衣的質量、包裝、標記等。合同簽訂以後,服裝公司將皮衣運至貨倉並交納了倉儲費,貨倉收貨驗收后,向服裝公司簽發了倉單。11月初,某百貨商場向服裝公司訂購10萬件皮衣,服裝公司將倉單背書交給百貨商場,並在事後通知了倉庫。當百貨商場持倉單向貨倉取貨時,貨倉以百貨商場不是合法的倉單持有人為由,拒絕交付皮衣。倉單轉讓需要其他手續嗎?
某服裝廠與某外貿公司簽訂服裝購銷合同,雙方約定服裝廠提供男式西服500套,女式西服500套,合同對產品的規格、型號和質量也作了規定,交貨日期約定為2009年12月20日。合同簽訂后,外貿公司以服裝在國外銷售得不太理想為由,函告將所訂購的服裝數量減半,服裝廠以書面形式回復表示願意。交貨時,外貿公司發現貨物為男服300套,女服200套,認為合同變更內容貨物數量減半是指男女服裝各減半同為250套,並以此為由拒付貨款。服裝廠認為,服裝訂購數量減半,並未說是男、女各減半,當然可以理解為總訂購數量減半。
請問,該合同推定為變更還是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