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法院的派出法庭,法官正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其中原告起訴說:「被告曾經借了他一萬元,至今沒有歸還,眼看訴訟時效就要過了,必須馬上讓被告歸還。」
原告拿出一張借單,上面的日期是1993年2月29日,法官接過這張借條,略略沉思了一下,便對原告說:「被告究竟借沒借你的錢,希望你老實交代,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原告依然強詞奪理,最後法官說出了自己的理由,原告不得不低頭認錯,這是為什麼?
「被告,你還不認罪嗎?除了物證我們還有一個人證!」檢察官冷笑道。被告汗如雨下。證人大聲道:「那晚,我從窗戶看見他舉刀刺向沉睡的被害人。血還順著刀尖流到了他的右腳上。對,他那天穿的就是現在這雙拖鞋!」檢查官指著被告:「人證物證俱在,事實已經很明顯了!兇手就是你!你趁被害人熟睡的時候捅了她三刀,導致其當場死亡。」被告低下了頭:「沒錯…是我乾的…」「反對!」沉默已久的辯護律師終於開口:「裁判長,被害人的確是被捅死的,他們說的其實都對,但是…」她嘴角露出微笑,「檢察官大概記錯了,不是三刀,是四刀!而且…被告是個左撇子!」
美國總統林肯在1860年上任后不久,受理了這樣一樁奇怪的案件:被告的罪名是謀財害命,但是在審訊中,被告口口聲聲說受了冤枉,而證人卻一口咬定他目睹被告犯了罪。
證詞是這樣的:10月18日晚上11時,我站在一個草堆後面,親眼看見被告在離草堆西邊30米處的大樹旁作案,因為當時月光正照在被告臉上,所以我看清了作案的兇手。聽起來證人的話頗有道理,但林肯卻根據這一證詞判定證人犯了誣告罪,而將被告無罪釋放了。你能說出林肯作出這樣判決的科學根據嗎?
湯姆作為一件傷害案的證人被傳到加州某市地方法院出庭候訊。他的證詞將給被告帶來很大的不利,但在作證前,還照例得接受被告辯護律師的一番盤詰,法官和陪審團將根據盤詰的結果來裁定他是否具備作為公訴方面證人的資格。
被告律師問:「湯姆先生,有些人由於看多了偵探小說,便養成了推理的習摜,往往就憑著自己的臆想,來對周圍發生的事情進行推測。不知道你是否也有這樣的習慣?」
湯姆答:「我從來不看偵探小說,也沒有你說的那種習慣,我一向都是依照事實來說話的。」
問:「你已經51歲,在這樣的年紀上,記憶力是否已經有點衰退了?」 答:「我的記憶力並沒有絲毫衰退。二三十年前的事情,我記得很清楚,就像昨天剛發生過的那樣。」 問:「你有抽煙的嗜好嗎?」 答:「有。但抽得並不多。」 問:「你平時抽的是哪些牌子的煙」 答:「吉士斐爾和摩立斯。」 問:「也抽駝駱牌嗎?」 答:「過去抽過,最近不抽了。」問:「那麼,你能告訴我:駱駝牌煙盒上面印的那個牽駱駝的人的頭上是不是裹著頭巾?」
湯姆微蹙起眉頭,思索了片刻,在自己的記憶中搜索著問題的答案。他的記憶告訴他駱駝被稱為「沙漠之舟」,是居住在中東的阿拉伯民族的主要交通和運輸工具,那牽駱駝的當然是阿拉伯人;而誰都知道阿拉伯人的服裝特色是……想到這裡,他毫不猶豫地回答:「那牽駱駝的人當然是裹著頭巾的。」
「是嗎?」律師臉上現出個狡黠的微笑。他從衣袋裡掏出一包駱駝牌香煙,高擎著走到陪審員席前面。
這一舉動使湯姆處於不利地位,按照美國的法律和司法慣例,湯姆立即被陪審團裁決為「沒有能力提供有效證詞的人」,否定了他作為公訴方面證人的資格。
那麼,這包香煙如何起了這麼大的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