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其实只是针对预立案程序而言。这样,网络侵权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可以查实的正式立案审理,无法查明的则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这么做实际是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其调查权,来查明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背后的人,将调查核实“被告人具体身份”的权力转移给了法院。原告并不具备特别调查权,多数公众也都没有技术手段来进行网络追踪。如果法院介入后仍然无法查清,还是不会受理。只要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诉讼就失去了意义——且不说庭审过程中,“被告”无法进行辩护,就算原告赢得了官司,也没有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段文字主要讲了什么内容?
传统的史学研究,由于其对象大都是“不能说话的”档案和文献资料,因而在研究过程中,它们只是扮演“法官”角色的研究者们审判的“被告”,而这个被告在法庭上没有任何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所以,不同的“法官”由于其使用的审判规则不一样,尽管这个规则非常科学和准确,造成对相同问题的研究结果却大相径庭。
这段文字所表达的主要意思是:
据统计,被指控抢劫的定罪率要高于被指控贪污的定罪率。其重要原因是贪污的被告能聘请收费最贵的律师,而抢劫案的被告主要由法庭指定的律师辩护。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支持题干的叙述?
A.被指控抢劫的被告,远多于被指控贪污的被告。
B.被告聘请的律师与法庭指定的律师一样,既忠实于法律,又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C.被指控抢劫的被告事实上犯罪的比例,不高于被指控贪污的被告相应的比例。
D.被指控抢劫的被告、有能力聘请收费昂贵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