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以IP地址或者網路名稱作為被告」,其實只是針對預立案程序而言。這樣,網路侵權的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被告身份的相關信息,可以查實的正式立案審理,無法查明的則不予受理。由此可見,這麼做實際是原告請求法院通過其調查權,來查明IP地址或者網路名稱背後的人,將調查核實「被告人具體身份」的權力轉移給了法院。原告並不具備特別調查權,多數公眾也都沒有技術手段來進行網路追蹤。如果法院介入后仍然無法查清,還是不會受理。只要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訴訟就失去了意義——且不說庭審過程中,「被告」無法進行辯護,就算原告贏得了官司,也沒有責任人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段文字主要講了什麼內容?
傳統的史學研究,由於其對象大都是「不能說話的」檔案和文獻資料,因而在研究過程中,它們只是扮演「法官」角色的研究者們審判的「被告」,而這個被告在法庭上沒有任何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所以,不同的「法官」由於其使用的審判規則不一樣,儘管這個規則非常科學和準確,造成對相同問題的研究結果卻大相徑庭。
這段文字所表達的主要意思是:
一天,阿里望島上的法庭開庭審理一起發生在島上的搶劫案。法庭上的關鍵人物有三個:被告A和被告的辯護律師B和原告C。
以下斷定可靠的線索:
(1)A,B,C三人中,一個是牧師,一個是無賴,一個是外來居民,但不知道每個人的對應身份;
(2)如果被告A無罪,那麼搶劫犯是被告的律師B或者是原告C
(3)搶劫犯不是無賴
在法庭上,A,B,C三個人分別作了以下的陳述--
被告A說:「我是無辜的。」
被告的辯護律師B說:「我的委託人確實是無辜的。」
原告C說:「他們都在說謊,被告是搶劫犯。」
這三個人的陳述確實是再正常不過了。法官經過認真考慮,發覺上述信息還不足以確定誰是搶劫犯,於是請來了當地有名的大偵探洛奇。
了解了全部有關信息后,洛奇決心把此案弄個水落石出,既不但要弄清誰是搶劫犯,還要弄清誰是牧師,誰是無賴,誰是外來居民。
洛奇首先問原告:「你是這一搶劫案的搶劫犯嗎?」原告做了回答。
洛奇考慮了一會兒,然後問被告:「原告是搶劫犯嗎?」被告也做了回答。
這時,洛奇對法官說:「我已經把事情都弄清楚了。」
提示:阿里望島上的土著居民分為牧師和無賴倆部分,牧師只講真話,無賴只講假話。
請問:誰是外來居民,誰是無賴,誰是牧師,誰是搶劫犯?
A、被告是外來居民,原告是牧師,被告律師是無賴。外來居民是搶劫犯
B、被告是牧師,原告是無賴,被告律師是外來居民。外來居民是搶劫犯
C、被告是外來居民,原告是牧師,被告律師是無賴。被告律師是搶劫犯
D、被告是外來居民,原告是無賴,被告律師是牧師。被告律師是搶劫犯
齊某起訴宋某要求返還借款八萬元,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出庭傳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簽收了傳票。開庭時,被告宋某未到庭。經查,宋某已離家出走,下落不明。關於法院對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被告,你還不認罪嗎?除了物證我們還有一個人證!」檢察官冷笑道。被告汗如雨下。證人大聲道:「那晚,我從窗戶看見他舉刀刺向沉睡的被害人。血還順著刀尖流到了他的右腳上。對,他那天穿的就是現在這雙拖鞋!」檢查官指著被告:「人證物證俱在,事實已經很明顯了!兇手就是你!你趁被害人熟睡的時候捅了她三刀,導致其當場死亡。」被告低下了頭:「沒錯…是我乾的…」「反對!」沉默已久的辯護律師終於開口:「裁判長,被害人的確是被捅死的,他們說的其實都對,但是…」她嘴角露出微笑,「檢察官大概記錯了,不是三刀,是四刀!而且…被告是個左撇子!」
在某法院的派出法庭,法官正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其中原告起訴說:「被告曾經借了他一萬元,至今沒有歸還,眼看訴訟時效就要過了,必須馬上讓被告歸還。」
原告拿出一張借單,上面的日期是1993年2月29日,法官接過這張借條,略略沉思了一下,便對原告說:「被告究竟借沒借你的錢,希望你老實交代,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原告依然強詞奪理,最後法官說出了自己的理由,原告不得不低頭認錯,這是為什麼?
在法庭的被告中,被指控偷盜、搶劫的定罪率,要遠高於被指控貪污、受賄的定罪率。其重要原因是後者能聘請收費昂貴的私人律師,而前者主要由法庭指定的律師辯護.
以下哪項如果為真,最能支持題乾的敘述?
A、被指控偷盜、搶劫的被告,遠多於被指控貪污、受賄的被告。
B、一個合格的私人律師,與法庭指定的律師一樣,既忠實於法律,又努力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C、被指控偷盜、搶劫的被告中罪犯的比例,不高於被指控貪污、受賄的被告。
D、一些被指控偷盜、搶劫的被告,有能力聘請私人律師。
據統計,被指控搶劫的定罪率要高於被指控貪污的定罪率。其重要原因是貪污的被告能聘請收費最貴的律師,而搶劫案的被告主要由法庭指定的律師辯護。
以下哪項如果為真,最能支持題乾的敘述?
A.被指控搶劫的被告,遠多於被指控貪污的被告。
B.被告聘請的律師與法庭指定的律師一樣,既忠實於法律,又努力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C.被指控搶劫的被告事實上犯罪的比例,不高於被指控貪污的被告相應的比例。
D.被指控搶劫的被告、有能力聘請收費昂貴的律師。
湯姆作為一件傷害案的證人被傳到加州某市地方法院出庭候訊。他的證詞將給被告帶來很大的不利,但在作證前,還照例得接受被告辯護律師的一番盤詰,法官和陪審團將根據盤詰的結果來裁定他是否具備作為公訴方面證人的資格。
被告律師問:「湯姆先生,有些人由於看多了偵探小說,便養成了推理的習摜,往往就憑著自己的臆想,來對周圍發生的事情進行推測。不知道你是否也有這樣的習慣?」
湯姆答:「我從來不看偵探小說,也沒有你說的那種習慣,我一向都是依照事實來說話的。」
問:「你已經51歲,在這樣的年紀上,記憶力是否已經有點衰退了?」 答:「我的記憶力並沒有絲毫衰退。二三十年前的事情,我記得很清楚,就像昨天剛發生過的那樣。」 問:「你有抽煙的嗜好嗎?」 答:「有。但抽得並不多。」 問:「你平時抽的是哪些牌子的煙」 答:「吉士斐爾和摩立斯。」 問:「也抽駝駱牌嗎?」 答:「過去抽過,最近不抽了。」問:「那麼,你能告訴我:駱駝牌煙盒上面印的那個牽駱駝的人的頭上是不是裹著頭巾?」
湯姆微蹙起眉頭,思索了片刻,在自己的記憶中搜索著問題的答案。他的記憶告訴他駱駝被稱為「沙漠之舟」,是居住在中東的阿拉伯民族的主要交通和運輸工具,那牽駱駝的當然是阿拉伯人;而誰都知道阿拉伯人的服裝特色是……想到這裡,他毫不猶豫地回答:「那牽駱駝的人當然是裹著頭巾的。」
「是嗎?」律師臉上現出個狡黠的微笑。他從衣袋裡掏出一包駱駝牌香煙,高擎著走到陪審員席前面。
這一舉動使湯姆處於不利地位,按照美國的法律和司法慣例,湯姆立即被陪審團裁決為「沒有能力提供有效證詞的人」,否定了他作為公訴方面證人的資格。
那麼,這包香煙如何起了這麼大的作用呢?
美國總統林肯在1860年上任后不久,受理了這樣一樁奇怪的案件:被告的罪名是謀財害命,但是在審訊中,被告口口聲聲說受了冤枉,而證人卻一口咬定他目睹被告犯了罪。
證詞是這樣的:10月18日晚上11時,我站在一個草堆後面,親眼看見被告在離草堆西邊30米處的大樹旁作案,因為當時月光正照在被告臉上,所以我看清了作案的兇手。聽起來證人的話頗有道理,但林肯卻根據這一證詞判定證人犯了誣告罪,而將被告無罪釋放了。你能說出林肯作出這樣判決的科學根據嗎?
一個小島的法庭開庭審理一起發生在島上的搶劫案。法庭上的關鍵人物有三個:被告,原告和被告的辯護律師。以下的斷定是可靠線索:
a 三人中,有一個是騎士,一個是無賴,一個是外來居民,但不知道每個人的對應身份;
b 如果被告無罪,那麼罪犯是被告的律師或者就是原告;
c 罪犯不是無賴。
在法庭上,三人分別作了以下陳述——
被告:我是無辜的。
被告的辯護律師:我的委託人的確是無辜的。
原告:整個都在撒謊,被告是罪犯。
這三人的陳述確實是再自然不過了,法官經過認真考慮,發覺上述信息還不足以確定誰是罪犯,於是請來了當地有名的大偵探。
了解了全部有關信息之後,大偵探決心把此案弄個水落石出,即不但要弄清誰是罪犯,還要弄清誰是騎士,誰是無賴,誰是外來居民。
重新開庭時,大偵探首先問原告:「你是這一搶劫案中的罪犯嗎?」原告做了回答。
大偵探考慮了一會,然後問被告:「原告是罪犯嗎?」被告也做了回答。
這時,大偵探對法官說:「我已經把事情都弄清楚了。」
想想看,誰是罪犯,誰是騎士、無賴和外來居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