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以IP地址或者網路名稱作為被告」,其實只是針對預立案程序而言。這樣,網路侵權的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被告身份的相關信息,可以查實的正式立案審理,無法查明的則不予受理。由此可見,這麼做實際是原告請求法院通過其調查權,來查明IP地址或者網路名稱背後的人,將調查核實「被告人具體身份」的權力轉移給了法院。原告並不具備特別調查權,多數公眾也都沒有技術手段來進行網路追蹤。如果法院介入后仍然無法查清,還是不會受理。只要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訴訟就失去了意義——且不說庭審過程中,「被告」無法進行辯護,就算原告贏得了官司,也沒有責任人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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