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公司的老板郑某是半路出家,随着广告业竞争激烈以及广告制作本身成本的增大,该公司经营状况越来越不善。郑某对广告公司失去了信心,准备投资另起炉灶。一天,郑某收到以前合作伙伴某制药公司的广告要约书,涉及金额10万元。郑某看到离要约书上注明的承诺有效期只有2天了,于是要求公司员工加班加点制作计划书,第2天将承诺和计划书一起发给制药公司。天公不作美,突降大雨,本来1天就可以到的信件,这一次却3天才到。这份迟到的承诺还有效吗?
向某经营着一家小型的物流公司,公司虽小,但业务却不少,从来不愁没有活干。有一天,向某收到同城某商贸公司发来的要约书,要约书中表明现在公司向外地拓展业务,需要借助物流公司一对一往客户单位发货,列明了运输价格,并标明近期内回复有效。向某忙得抽不开身,他觉得这份要约书只说“近期内回复”,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承诺期限,什么时候回复都行。1个月后,向某见业务量减小,发出承诺书,却被商贸公司告知“承诺无效,不予合作”。
请问,商贸公司“拒绝向某承诺”的做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