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廣告公司的老闆鄭某是半路出家,隨著廣告業競爭激烈以及廣告製作本身成本的增大,該公司經營狀況越來越不善。鄭某對廣告公司失去了信心,準備投資另起爐灶。一天,鄭某收到以前合作夥伴某製藥公司的廣告要約書,涉及金額10萬元。鄭某看到離要約書上註明的承諾有效期只有2天了,於是要求公司員工加班加點製作計劃書,第2天將承諾和計劃書一起發給製藥公司。天公不作美,突降大雨,本來1天就可以到的信件,這一次卻3天才到。這份遲到的承諾還有效嗎?
向某經營著一家小型的物流公司,公司雖小,但業務卻不少,從來不愁沒有活干。有一天,向某收到同城某商貿公司發來的要約書,要約書中表明現在公司向外地拓展業務,需要藉助物流公司一對一往客戶單位發貨,列明了運輸價格,並標明近期內回復有效。向某忙得抽不開身,他覺得這份要約書只說「近期內回復」,並沒有約定具體的承諾期限,什麼時候回復都行。1個月後,向某見業務量減小,發出承諾書,卻被商貿公司告知「承諾無效,不予合作」。
請問,商貿公司「拒絕向某承諾」的做法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