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貿易公司與某糖廠簽訂一份購銷協議,協議約定由糖廠向貿易公司提供國標一級中砂白糖2000噸,單價為每噸人民幣3900元。合同簽訂后,貿易公司通過對市場的了解,認為一級中砂白糖的銷量不一定會好,而二級中砂白糖可能市場更好一些,決定將合同中砂糖的級別進行變更。在協商過程中,糖廠經理提出近年來一直是一級中砂白糖的銷量不錯,建議不要對級別進行變更。貿易公司經理舉棋不定,最後在合同中寫下「未盡事宜,再行協商」,以期看商品走勢再行變更。
請問,「未盡事宜,再行協商」是對合同有效變更嗎?
A、是
B、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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