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場與某服裝廠簽訂西服定做合同,雙方約定商場提供樣品,由服裝廠購料製作西服500套。服裝廠分3次交貨,5月底交200套,6月底交200套,7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貨后,商場在6天內付款。服裝廠交付第一批西服后,雙方都很滿意。但是服裝廠交付第二批時,商場發現西服出現多處質量問題,與樣品不完全相符。商場要求服裝廠停止工作,雙方解除合同,服裝廠賠償損失。服裝廠提出,該批西服已轉給某個體成衣店加工,質量問題也應有個體成衣店獨立承擔責任。對此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某服裝廠與某外貿公司簽訂服裝購銷合同,雙方約定服裝廠提供男式西服500套,女式西服500套,合同對產品的規格、型號和質量也作了規定,交貨日期約定為2009年12月20日。合同簽訂后,外貿公司以服裝在國外銷售得不太理想為由,函告將所訂購的服裝數量減半,服裝廠以書面形式回復表示願意。交貨時,外貿公司發現貨物為男服300套,女服200套,認為合同變更內容貨物數量減半是指男女服裝各減半同為250套,並以此為由拒付貨款。服裝廠認為,服裝訂購數量減半,並未說是男、女各減半,當然可以理解為總訂購數量減半。
請問,該合同推定為變更還是未變更?
某服裝廠與某紡織廠簽訂布匹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紡織廠向服裝廠提供布匹1萬匹,服裝廠自行提貨。因為紡織廠資金周轉困難,雙方約定服裝廠在2010年6月1日支付所有費用,2010年7月1日服裝廠到紡織廠提貨。服裝廠一時沒有足夠的現金,只支付了60%的貨款,到7月1日服裝廠員工前往提貨時,紡織廠提出其未支付全款,不得發貨。服裝廠已經支付了一部分貨款,紡織廠不讓提貨的做法合法嗎?
某服裝廠生產了大量新款式風衣,在當地銷售很好。鄰省某商貿公司採購部劉經理前來採集貨物,表示願意合作。但是劉經理提出今年的很流行風衣,市場上款式很多,能不能最後拍板,他要徵求公司總經理的意見。服裝廠因競爭激烈,看到劉經理明確表示合作,認為商貿公司已經承諾了,合同就算成立,他們就先把1500件風衣發貨到商貿公司。商貿公司總經理看到這一款式的風衣本省就有生產,而且價格相對較低,服裝廠的做法更讓他反感,表示不予合作,服裝廠自行運迴風衣。
請問,合同成立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