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燃料公司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由某機械公司提供擔保。到期后,燃料公司不能歸還借款,雙方協商展期6個月。燃料公司希望機械公司繼續提供擔保,機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本來不想擔保,但是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擔保欄上用草書寫了4個字並簽名蓋章。6個月後,燃料公司沒能歸還借款,銀行將機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趙某稱自己寫的是「不願擔保」,不承擔責任,但銀行堅持稱趙某寫的是「同意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成立?能否要求機械公司歸還借款?
共和之前的古羅馬部分訴訟中,敗訴方須將用於擔保的牛羊祭神,以贖偽誓之罪。擔保的牛羊多超出訴訟物價值,且影響農牧生產。共和國早期,敗訴方改向國家繳納罰金,到公元前3世紀末,罰金已無足輕重。這一變化表明羅馬共和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