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之前的古羅馬部分訴訟中,敗訴方須將用於擔保的牛羊祭神,以贖偽誓之罪。擔保的牛羊多超出訴訟物價值,且影響農牧生產。共和國早期,敗訴方改向國家繳納罰金,到公元前3世紀末,罰金已無足輕重。這一變化表明羅馬共和國時期
信任總是建立在某種「擔保」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性質的擔保,研究者們將信任分為「人際信任」與「制度信任」。人際信任建立在熟悉和親近感的基礎上,是一種由個人可靠或可信提供的擔保。制度信任則是建立在制度(尤其是法治制度)的公正、穩定和有效基礎之上,制度為所有人而不只是相熟的人提供可靠和可信的擔保,降低了社會交往的複雜性。人際信任是對個體的信任,有時又稱為人格信任。制度信任是對機構、群體、組織以及其他較抽象的對象的信任,因此也被稱為非人格信任和程序信任。
從這段文字我們可以推出?
某燃料公司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由某機械公司提供擔保。到期后,燃料公司不能歸還借款,雙方協商展期6個月。燃料公司希望機械公司繼續提供擔保,機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本來不想擔保,但是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擔保欄上用草書寫了4個字並簽名蓋章。6個月後,燃料公司沒能歸還借款,銀行將機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趙某稱自己寫的是「不願擔保」,不承擔責任,但銀行堅持稱趙某寫的是「同意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成立?能否要求機械公司歸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