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器厂接待了一位来自某家具厂的经理方某,方某出示了他的名片并希望在该木器厂订制一批家具。木器厂经理与方某进行了磋商,双方确定了这批家具的样式、型号、材质。方某对木器厂经理提出的条件都痛快地答应,双方签订了合同,方某的签名与名片上的名字一致。半个月后,木器厂将家具交付至家具厂,但家具厂称自己从来没有在该木器厂订制过家具,该厂经理确实姓方,其姓名也与合同上的姓名一致,但从身份证和本人来看根本不是与木器厂签订合同的那个方某。假方某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
某木器厂和某幼儿园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木器厂按幼儿园要求为其加工300套桌椅,幼儿园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后,木器厂积极组织加工,但幼儿园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9月2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木器厂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木器厂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幼儿园在得知这一情形后,要求木器厂承担违约责任。幼儿园的做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