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器廠接待了一位來自某傢具廠的經理方某,方某出示了他的名片並希望在該木器廠訂製一批傢具。木器廠經理與方某進行了磋商,雙方確定了這批傢具的樣式、型號、材質。方某對木器廠經理提出的條件都痛快地答應,雙方簽訂了合同,方某的簽名與名片上的名字一致。半個月後,木器廠將傢具交付至傢具廠,但傢具廠稱自己從來沒有在該木器廠訂製過傢具,該廠經理確實姓方,其姓名也與合同上的姓名一致,但從身份證和本人來看根本不是與木器廠簽訂合同的那個方某。假方某簽訂的合同還有效嗎?
方某以前是某公司的總經理,後來辭職準備自己單立門戶,但是資金不到位,一時間還沒有成立公司。離職以後,方某手裡還掌握公司大量的空白合同書,幫助公司簽訂了好幾個合同,為公司帶來了20萬元的收入。方某代表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15萬元的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2個多月該公司一直沒有履行,公司新任總經理與對方洽談的時候對方指出,方某不再是公司的總經理,他不能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無效合同沒有履行的前提。
請問,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