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場要裝修一新,向某傢具廠訂製了大量櫃檯,合同約定,傢具廠2個月後按圖紙製作完成並送至商場。商場先付定金5000元,其餘貨款於交貨時結清。合同簽訂1個月後,傢具廠來電稱他們提前製作完櫃檯,現在倉庫已經貨滿為患,希望可以提前送到商場。商場也提出,他們現在正在裝修,櫃檯送來了,也沒有地方存放,拒絕傢具廠提前履行合同。通完電話的第2天,傢具廠自行將櫃檯運至商場,在商場經理的解釋下,傢具廠將櫃檯運走,在回去的路上拉櫃檯的火車與一麵包車相撞,櫃檯損失慘重。傢具廠提前交貨不成,還要賠錢?
某傢具廠與某木材廠簽訂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木材廠供給傢具廠共計60萬元的優質板材,傢具廠在簽約后預付6萬元貨款,違約者需付未履約部分的10%的違約金。但是到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時,因木材廠提供的木材不合格,傢具廠未提貨。木材廠總經理提出合同是由廠里的生產部經理朱某與傢具廠簽訂的,朱某隻負責生產,不負責對外簽訂合同,他簽訂的合同無效,所以木材廠不承擔違約責任。傢具廠提出朱某簽訂合同時並未聲明他是生產部經理,他證明自己是木材廠的經理,其超職權簽訂的合同無效嗎?